2014/4/16更新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本會名稱為「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本會以連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,發揚母校精神,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。
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(全國)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
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調查會員動態事項。2.促進校友連繫事項。3.協助校友就學事項。
4.辦理校友福利事項。5.協助母校發展事項。6.發行通訊刊物事項。
7.增近社會互助事項。  

第二章會員

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個人會員:
設籍或工作於本市,贊助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、初級中學、
附設小學畢業或肄業之校友,經填具入會申請書,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,
均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贊助會員:
非設籍或工作於北市之校友,認同本會宗旨願提供財力、人力、物力,經填具入會申請書,
由理事會通過,均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對母校、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。
第八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,選舉權,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
但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不得享有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
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大會聲明退會。
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其繳納之各項費用,概不予退還。

第三章組織與職權

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
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但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
再召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,由理事會通過,
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。
第十五條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︰
訂定與變更章程。選舉及罷免理事,監事。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,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議決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及預算,決算。複決理事會之決議。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。
議決財產之處份。議決本會之解散。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,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
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,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,
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聘免工作人員。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告、決算。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之提出。
其它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,一人為副理事長;
由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,其職權為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處理緊急會務。
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,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
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裡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
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審核年度決算。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
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二條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三條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被罷免或徹免者。受停權者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
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前項工作人員,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,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,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六項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
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任期同,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。

第四章會議

第二十八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
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
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,
但下列事項之議決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財產之處份。團體之解散。
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一條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
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
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自動辭職,由後補理事、後補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,
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,連同議程,函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,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自98年1月1日起,暫不收取。贊助會員亦同。
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。贊助會員亦同。會員捐款。委託收益。基金孳息。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,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、決算報告,於每年度終了之前、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
提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
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,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
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則

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。
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註:本章程85年1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,並奉北市社會局准予核備在案。
98年3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後通過。
社會局98年4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09835731300號函核備。
101年4月14日第六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社會局101年5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6937400號函核備。
102年4月13日第七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修正通過。
社會局102年5月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237211000號函核備。
最後修改日期: 2021-03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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